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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特殊化妆品备案注意事项

发布时间:2020-05-22 13:14:03人气:

我国对化妆品实行上市前强制备案制度,育发类、染发类、烫发类、脱毛类、美乳类、健美类、除臭类、祛斑类(新增美白)和防晒类,也就是俗称的九大类特殊化妆品的生产许可非常严格,从事的企业相对较少,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几乎是每家化妆品企业必须从事的工作,该工作虽然不难但是较为繁琐,而且经常会遇到法规中没有明确的情况出现,本文进行了一些较为常见的归纳和总结。

1、警示语标示
产品标准中要求标示警示语的,必须标示;使用的产品原料在《2015版化妆品生产技术规范》中有标示警示语要求的,必须标示。警示语标示在产品的可视面上即可。

 

2、执行标准标示
若国标为强制国标GB,而不是推荐性国标GB/T,则在强制性国标GB正式实施日期以前,可标示行标;但在强制国标GB正式实施以后,就必须按照新标准要求生产和标示产品。

 

3、标签中能否有“适用人群”

标签相关法规标准中未对此作出限定,企业可自行决定。
 

4、标签是否必须标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

进口产品可不表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,若不是进口产品,则强制标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。
 

5、能否使用BB 霜和CC霜来命名
BB霜、CC霜属于通俗名称,可以使用。

 

6、复配原料

备案时产品配方中的复配原料需标示所有的原始配料,但在产品包装上可直接标注复配原料名称
 

7、产品包装上的中英文

产品包装上相对应的中英文,英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。

8.风险评估报告

风险评估报告由企业自己制作,留档备查,无需上传到备案平台。
 

9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双方都需要备案
委托方先备案,备案号交给被委托方关联备案即可。

 

10、备案之前必须先送样检测
广州市化妆品企业在“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系统”填报产品备案申请资料时,需一并填写产品送检机构及检验报告的信息。



化妆品功效描写需注意的问题

1、产品说明书也属于标签的一部分,需符合我国对标签的规定。

2、非特化妆品不建议使用任何与美白相近或类似的宣传用语。

3、“基因”“因子”“干细胞”“干扰素”有可能涉及“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”,请谨慎使用,而“无痕”可能涉及“暗示医疗作用”,请谨慎使用。

4、医疗用语和医学名人(包括但不限于:神农、扁鹊、华佗、张仲景、李时珍、孙思邈、南丁格尔、白求恩。)等词语,不能用于所有化妆品的命名和宣传词语中。

5、虚假夸大用语均被列入“禁用语”清单,包括但不限于:复活、再生、新生、更生、重生、整形、微整、整肤、换肤、抗疲劳、丰乳、丰胸、高渗透、透皮、激活、活细胞、减肥、瘦、净脂、清脂、吸脂、燃脂、溶脂、抗氧、零负担、敏感**、纳米**、强壮、热能、透活、微导、无添加**、纯天然**、纯植物**、生态**、有机**、中草药、汉方、补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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